独家报道 国内动态 国外动态 企业新闻 市场分析 政策法规 技术资讯 主题站
新《固废法》9月1日起施行!关系每一个人!
发布时间:2020-05-07   浏览次数:

4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公开数据显示,中国是世界上固体废物产生量最大的国家之一,每年新增固体废物总量超百亿吨。

新《固废法》覆盖多个重点领域,分别是:

明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原则;

明确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确立生活垃圾分类的原则;

完善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污染环境防治制度;

加强过度包装、塑料污染治理力度;

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进行了完善。


医疗废物

新固废法对医疗废物,尤其是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疫情发生情况下的医废管理,增加了规定: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收集、运输和处置医疗废物时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渗漏、扩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


中国卫生法学会副会长郑雪倩认为,这些规定,是针对抗击新冠疫情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在法律层面率先补短板。

生态环境部应急办主任赵群英曾表示,医疗废物处理处置上存在的能力缺口,从长期来看,必须通过规范管理和加大设施建设才能彻底解决。

另一方面,新固废法还规定各级各类实验室及其设立单位、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应当加强对实验室产生的固体废物的管理。



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分类,成为公民“必答题”。

新《固废法》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分类投放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同时地方政府将遵循产生者付费、差别化管理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过度包装管控

据国家邮政局统计,“十三五”以来,中国快递包裹量以每年新增100亿件的速度发展,2019年已达639亿件,如今每天快递量超过两亿件。

快速发展的快递业背后,过度包装问题不容忽视。

新固废法明确包装物的设计、制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要求组织制定有关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环境污染,强调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过度包装的监督管理。

此外,新固废法规定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并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

在法律草案审议环节,有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有快递公司有意发展绿色包装,但因投入成本高,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只能知难而退。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翁孟勇认为,尽管绿色包装初期投入成本大,但从全生命周期看成本是可接受的。“如果加上社会污染处理成本,那就更经济、更合理”,因此他建议尽快出台相关政策予以支持。

治理塑料污染,新固废法明确国家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要求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快递企业、外卖企业按照规定向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情况。

此外,新法还对旅游、住宿等行业按照规定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和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禁止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规定的处罚等作了规定。


建筑垃圾

新修订的固废法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推进综合利用,加强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建设,保障处置安全,防止污染环境。

中国环联此前的调查结果显示,中国在城市建设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建筑垃圾数量已占城市垃圾总量的30% - 40%。建筑垃圾已成为第一大城市垃圾源。

中国环联发布的报告认为,在政策推动和环保强监管的大背景下,建筑垃圾处理市场的空间将快速做大。“若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可达到欧美、日韩水平,将这些建筑垃圾进行资源化再利用,可创造万亿元价值。”

有机构研究结果显示,每资源化利用1亿吨建筑垃圾,可节省堆放占地万余亩,减少取土或代替天然沙石千万立方米,节省标准煤500万吨;可减少污染,改善城市环境,降低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指标;可新增就业岗位,带动装备制造业和服务业发展,创造巨大经济效益。


【转载声明】:本微信公众号所转载的文章,其版权均归原作者所有,遵循原作者的版权声明,如果原文没有版权声明,我们将按照目前互联网开放的原则,在不通知作者的情况下转载文章。如果转载行为不符合作者的版权声明或者作者不同意转载,请来信告知:qbw@fiberglass365.com。如其他媒体或个人从本微信公众号转载有关文章时,务必尊重原作者的著作权,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来源:玻纤情报网
 关键词:
免责申明 网员服务 广告服务 站内导航 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 南京玻璃纤维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www.fiberglass365.com.cn 苏ICP备09016666号-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