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开展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在河北、吉林、浙江、山东、广东、重庆、陕西等地开展电力、钢铁、建材、有色、石化和化工等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工作。
下图为试点地区和行业名单:
根据《通知》,2021年12月底前,试点地区发布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文件,研究制定建设项目碳排放量核算方法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规范,基本建立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机制;2022年6月底前,基本摸清重点行业碳排放水平和减排潜力,探索形成建设项目污染物和碳排放协同管控评价技术方法,打通污染源与碳排放管理统筹融合路径,从源头实现减污降碳协同作用。
《通知》明确了试点地区和试点行业。试点地区包括河北、吉林、浙江、山东、广东、重庆、陕西等地,鼓励其他有条件的省(区、市)根据实际需求划定试点范围,并向生态环境部申请开展试点。试点行业为电力、钢铁、建材、有色、石化和化工等重点行业,试点地区根据各地实际选取试点行业和建设项目。除上述重点行业外,试点地区还可根据本地碳排放源构成特点,结合地区碳达峰行动方案和路径安排,同步开展其他碳排放强度高的行业试点。
《通知》表示,试点地区应合理选择开展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原则上选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试点项目应具有代表性。本次试点主要开展建设项目二氧化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有条件的地区还可开展以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碳化物、六氟化硫、三氟化氮等其他温室气体排放为主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试点。
《通知》提出了建立方法体系、测算碳排放水平、提出碳减排措施、完善环评管理要求4项工作任务。
要建立方法体系。根据试点地区重点行业碳排放特点,因地制宜开展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体系建设。研究制定基于碳排放节点的建设项目能源活动、工艺过程碳排放量测算方法;加快摸清试点行业碳排放水平与减排潜力现状,建立试点行业碳排放水平评价标准和方法;研究构建减污降碳措施比选方法与评价标准。
要测算碳排放水平。开展建设项目全过程分析,识别碳排放节点,重点预测碳排放主要工序或节点排放水平。内容包括核算建设项目生产运行阶段能源活动与工艺过程以及因使用外购的电力和热力导致的二氧化碳产生量、排放量,碳排放绩效情况,以及碳减排潜力分析等。
要提出碳减排措施。根据碳排放水平测算结果,分别从能源利用、原料使用、工艺优化、节能降碳技术、运输方式等方面提出碳减排措施。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明确碳排放主要工序的生产工艺、生产设施规模、资源能源消耗及综合利用情况、能效标准、节能降耗技术、减污降碳协同技术、清洁运输方式等内容,提出能源消费替代要求、碳排放量削减方案。
要完善环评管理要求。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应按照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等要求审批试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明确减污降碳措施、自行监测、管理台账要求,落实地方政府煤炭总量控制、碳排放量削减替代等要求。
《通知》还对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技术支持,做好宣传引导等组织保障工作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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