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与知识产权分别属于公共权利和私有权利的不同范畴,本来是相互独立。但如果在标准制定工作中,把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成果转化成标准,或者标准内容中包含受到知识产权保护的科学技术或方法、产品,则相当于通过公有权实现对具有私有权成果的应用,这将加快对该私有权利技术的推广,实现其价值最大化。
标准与知识产权发生关联的主要形式是“专利标准化”。
专利标准化是指在标准制定活动中,把专利技术转化成技术标准或者在技术标准中包含专利的技术成分,使标准成为专利技术的推广载体 。专利标准化有多种说法,如:专利与标准的结合 / 融合、专利融入标准、专利纳入标准及在标准中引入专利等。
专利标准化的主体通常为技术标准的提案人。通常情况下,被纳入技术标准的专利是标准提案人自己拥有的专利。因为一旦其专利技术被纳入技术标准,强制实施技术标准成为标准提案人推行专利技术以获得利益的有效手段。一般而言,标准与专利相结合是一个单向和不可逆的过程,除非该标准被废止,或者专利权人放弃知识产权保护权利。
目前,国际上通行做法是鼓励标准采用受到知识产权保护的创新技术或方法、产品,但建议知识产权所有者放弃相关权利或免费许可。早在 2007 年 3 月,针对标准涉及专利的现象,三大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标准化组织( ISO )、国际电工委员会( IEC )和国际电信联盟( ITU )共同制定《 ITU/ISO/IEC 通用专利政策》和《 ITU/ISO/IEC 通用专利政策实施指南》 ,旨在国际标准制定过程中出现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问题时,为制定标准的技术机构的参与者提供指导。之后,三大国际标准化组织对《 ITU/ISO/IEC 通用专利政策实施指南》进行了多次修订,并于 2018 年 11 月发布了最新版《 ITU/ISO/IEC 共同专利政策实施指南》( 4.0 版)。根据对《 ITU/ISO/IEC 通用专利政策》和《 ITU/ISO/IEC 通用专利政策实施指南》内容的分析和解读,可以发现,三大国际标准化组织专利标准化政策的要点主要表现在 4 个方面:
(一)从推动技术创新和提高标准水平的角度,支持将创新的专利技术纳入标准。但在实际操作中,将专利技术纳入国际标准有着严格的限制条件。只有在确定某项专利是标准的必要专利的前提下,专利持有者做出“允许在合理的、非歧视性的条款和条件下使用必要专利”的许可承诺后,才会将该专利技术正式纳入国际标准。
(二)强烈鼓励参与标准制定的主体(尤其是专利持有者)和不参与标准制定的第三方本着诚信的态度对标准必要专利进行早期披露。
(三)在披露标准必要专利时,专利持有者需要做出必要专利权许可承诺。有 3 种许可承诺方式可供选择:第一种,专利持有人愿意在无歧视的基础上、在合理的期限和条件下免费许可其必要专利权;第二种,专利持有人愿意在无歧视的基础上、在合理的期限和条件下有偿许可其必要专利权;第三种,专利持有人不愿意许可其必要专利权。专利持有者应就相关选择向三大国际标准化机构提交《专利说明和许可声明表》。
(四)如果专利持有者选择了许可承诺方式第一种或第二种,表明专利持有者愿意在无歧视的基础上、在合理的期限和条件下许可其必要专利权。在这种情况下,ITU 、ISO 、IEC将按照正常的标准制定程序,将必要专利技术纳入标准。而如果专利持有者选择了许可承诺方式第三种,则表明专利持有者拒绝许可其必要专利权。在这种情况下,ITU 、ISO 、IEC将迅速告知负责制定受影响标准的技术团体,建议对标准草案和必要专利进行进一步审查,并采取解决方案消除潜在的矛盾和冲突。ITU 、ISO 、IEC将根据技术团体提供的解决方案来最终确定是否将专利技术纳入标准。
通过上述方式,国际组织将尽最大可能无差别、无歧视地将知识产权保护成果纳入标准中,从而保障科技创新成果的应用和推广,以期达到受到知识产权保护的科技成果应用价值最大化的目标,从而推动社会创新。
【转载声明】:本平台所转载的文章,其版权均归原作者所有,遵循原作者的版权声明,如果原文没有版权声明,我们将按照目前互联网开放的原则,在不通知作者的情况下转载文章。如果转载行为不符合作者的版权声明或者作者不同意转载,请来信告知:qbw@fiberglass365.com。如其他媒体或个人从本微信公众号转载有关文章时,务必尊重原作者的著作权,保留本平台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