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黑龙江省住建厅近日透露,黑龙江省14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黑龙江省装配式建筑发展再次提速。
《通知》对发展目标作出明确规划。
关于总体发展目标,《通知》强调,需培育一批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建立涵盖研发设计、部品部件生产、施工安装、培训教育的装配式建筑全产业链条。建立完善技术标准和质量保障体系,进一步发挥政府投资建筑的示范引领作用,大力推广钢结构等装配式建筑。力争全省装配式建筑在"十四五"期末占城镇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0%。
关于区域发展目标,《通知》确定哈尔滨市为重点推进地区,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大庆市、佳木斯市为积极推进地区,其他市(地)为适度推进地区。
到2021年年底,重点推进地区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应达到15%以上,并逐年递增,到"十四五"期末,装配式建筑占地区新建建筑面积比例力争达到40%;积极推进地区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应达到10%以上,并逐年递增,到"十四五"期末,装配式建筑占地区新建建筑面积比例力争达到30%;适度推进地区应至少建设一个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并逐年递增,到"十四五"期末,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力争达到20%。
同时,《通知》规定了容积率奖励、商品房预售条件、招投标简化、保证金减半、承揽等级支持、税费优惠支持、环保政策支持、科技推广支持、道路运输支持、金融扶持优先、信用评价加分、评奖评优推荐等12项支持政策。
围绕商品房预售条件,《通知》提出,采取装配式建造方式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在满足装配式建筑标准及装配率要求的前提下,其预制部品部件采购合同金额可计入工程建设总投资。施工进度达到正负零以上,并已经确定后续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可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关于招投标简化方面,装配式建筑项目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进行招投标,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按规定可直接发包。对于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社会资本合作方的,合作方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服务的,合作方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对于非国有投资的装配式建筑,可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招标。
关于环保政策支持,《通知》表示,在重污染天气期间,装配式建筑项目在非土石方作业的施工环节可以不停工。建立建筑垃圾排放限额标准,鼓励各地对施工现场达到建筑垃圾减量化要求的施工企业予以奖励。对于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项目,依法落实环境保护税收减免政策。
围绕科技推广支持,《通知》指出,装配式建筑关键技术研究纳入省级应用技术研究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支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装配式建筑企业,按规定给予相应奖励;金融扶持优先方面,支持装配式生产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方式开展融资。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装配式建筑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拓宽抵质押物的种类和范围。探索多元化绿色金融支持方式,用好国家绿色发展基金,在不新增隐性债务的前提下鼓励各地设立专项基金。
此外,《通知》具体规定了5项推进措施。
一是扩大实施范围。政府投资或主导的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公益性建筑,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应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推动新建商品房打造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引导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人口密集区域工程项目采用装配式建筑;鼓励村镇房屋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逐步扩大强制实施装配式建筑范围。
二是强化用地保障。各地政府要根据当地装配式建筑发展目标,保障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用地,可以将实行装配式建筑有关要求写入供地方案,并落实到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
三是加强全过程监管。对于在土地出让(划拨)条件、工程规划许可等明确采用装配式建筑的工程项目,各地要加强装配式建筑建设、设计、图审、施工、验收监管,落实各方主体责任。
四是提升产能规模。各地要加快培育本土或引进省外装配式建筑开发、设计、施工及部品构件生产龙头企业,引导当地传统建材企业向预制部品构件生产企业转型升级,促进产能合理布局,保障产能供需平衡。加快建设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基地建设涉及产业用地供应的,可采取弹性年期或先租后让方式,降低基地建设前期成本。各地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对本地被评为国家级和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的企业予以资金奖励。
五是做好宣传培训。利用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推广,提高社会公众对装配式建筑的认知度和开发企业建设的积极性,引导全社会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各地要支持企业、行业协会与高等院校合作,加强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施工、管理等专业人才培养,壮大装配式建筑管理和技术人才队伍。鼓励企业建立装配式建筑实训基地,开展装配式建筑产业工人实际操作技能培训,搭建企业互助合作平台。成立专家技术委员会,加强技术指导和决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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