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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环保督察首入法 督办不力将问责
发布时间:2018-06-05   浏览次数:

广受关注的水污染防治环保“大锤”终于落下。5月31日,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该条例将于2018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国家水污染防治法实施后,全国首部进行修订的水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也是河北省史上最严的水污染防治法规。其中,新增湖长制、跨界断面水质目标责任考核以及生态补偿机制、环保督察机制与加大违排惩处力度,被业界视作新条例四大亮点。

条例规定,省、市、县(市、区)、乡(镇)建立河长制、湖长制,分级分段分区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流、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等工作。“湖长制是河湖管理工作的一项制度创新。”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一处处长蒋育良介绍,今年初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这次条例修订首次将湖长制写入其中,有利于强化党政领导对水污染防治的责任。

新条例还先行先试,首次将环保督察的成熟经验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予以固定。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环保督察机制,制定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清单和整改方案,明确督办内容、流程、时限,对整改和督办不力的纳入政府核查问责范围。”条例还把我省首创的河流跨界断面水质目标责任考核和生态补偿机制,以立法形式固定下来,规定建立健全流域上下游人民政府河流跨界断面水质目标责任考核以及生态补偿机制。

“河北作为京津水源地、京津冀环境支撑区,应设立更高的水污染防治标准。”蒋育良表示,条例列出专门条款进行明确,没有国家标准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已有国家标准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

“比如条例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白洋淀、衡水湖以及重要河流流域排放污染物的,其主要污染物应当符合相应水功能区的水环境质量标准限值。”蒋育良介绍,这就意味着白洋淀上游的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限值将有所提高。再比如,条例规定的“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等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也是采取严于国家法律的饮用水保护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修改后的条例还设定了更为严格的法律责任。如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落实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责任过程中不履职、不当履职、违法履职,导致产生严重后果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此外,新法还提高了严重污染水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上限,最高可罚一百万元,并规定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将按日连续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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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绝热节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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