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环境监察局局长田为勇通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要求不能进行升级改造的企业一律要进行取缔关闭。
田为勇介绍说,以“散乱污”企业整治为例,对要关停的企业必须实现“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原料、清设备、清场地。此前,对于强化督查覆盖面过大,“环保督查影响地方经济”的说法引发了广泛关注。对此,田为勇回应,对环境违法企业采取高压态势,并不会影响社会经济正常发展。“没有手续,没有治理设施,没有达标排放的‘散乱污’三无企业在哪里都不应该存在。”
“十五小”和“新五小"正是散乱污里令人头疼的企业,那么,哪些是国家禁止建设的“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
“十五小”
1、小造纸—现有年产1万吨以下的造纸厂。
2、小制革—年产折牛皮3万张以下的制革厂(2张猪皮折一张牛皮,6张羊皮折1张牛皮)。
3、小染料—年产1000吨以下的染料厂,包括1000吨以下的染料中间体生产企业。
4、土法炼砷—采用地坑或坩埚炉烧、简易冷凝设施收尘等落后方式炼制氧化砷或金属砷制品,现年产砷(或氧化砷制品含量)100吨以下的企业。
5、土法炼汞—采用土铁埚和土灶、蒸馏罐、坩埚炉及简易冷凝收尘设施等落后方法炼贡,现年产贡10t以下的企业。
6、土法炼铅锌—采用土烧结盘、简易土高炉等落后方法炼铅,用土制横罐、马弗炉、马糟炉等进行焙烧、简易冷凝设施进行收尘等落后方式炼锌或氧化锌制品,现年产铅或锌(或氧化锌含量)2000吨以下的企业。
7、土法炼油—未经国务院批准,盲目建设的小型石油炼油厂和土法炼油设施;生产过程不是在密闭系统的炼油装置中或属于釜式蒸馏的炼油企业;无任何环境保护措施和污染治理手段的炼油企业;不符合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的炼油企业。
8、土法选金—采用小氰化池、小混贡和溜槽等黄金选冶金的企业。
9、土法农药—产品无一定结构成分,没有通过技术鉴定,没有产品技术标准,没有正常安全生产必需的厂房、设备和工艺操作标准,没有必要检测手段的小型农药原药生产或制剂加工企业。
10、土法漂染—年生产能力在1000万m以下,所排废水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漂染企业:①每百米布所生产的废水大于2.8t。②COD大于100mg/L。③色度大于80倍(稀释倍数)
11、土法电镀—电镀废液不能或基本不能达标的电镀企业。
12、土法生产石棉制品—采用手工生产石棉制品的企业。
13、土法生产发射性铀制品—未经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列入规划、计划、未取得建筑、运行和产品销售许可证,没有健全的防护措施和监测计划、设施的炼铀等放射性产品生产企业。
14、土法炼焦—采用“坑式”、“萍乡式”炼焦的企业。
15、土法炼硫—采用“天地罐”或“敞开式”炼硫的企业。
“新五小”
1、小钢铁—年产普碳钢30万t以下(含)的小炼钢厂,横列式小型材、线材轧机年产量25万t以下(含)的小轧钢厂,100m3以下(含)高炉,3200kVA及以下铁合金电炉,15t(含)转炉。
2、小水泥—窑径小于2m(年产3万t以下)水泥普通立窑生产线,窑径小于2.2m(年产4.4万t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
3、小炼油—无合法资源配置,通过非法手段获得原油资源,产品质量低劣,安全环保达不到国家标准的成品油生产装置,2000年1月1日前不能生产90号及90号以上车用无铅汽油的成品油生产装置。
4、小玻璃—平板魄力平拉工艺生产线(不含格拉威贝尔平拉工艺),四机(含)以下垂直引上平板玻璃生产线。
5、小化工—采用落后工艺生产落后产品、规模较小的化工企业,一般能耗高、生产能力低(年产能力在2万t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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