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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洁使用“墙锢”属侵权 须赔美巢六百万元
发布时间:2017-11-24   浏览次数:

因为侵害“墙锢”商标权,北京秀洁新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秀洁公司)日前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赔偿美巢集团股份公司(下称美巢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六百万元。同时,终审维持一审关于秀洁公司立即停止在其制造、销售的混凝土界面处理剂商品上使用”墙锢“字样的判决。

美巢公司早在十多年前即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成为第3303708号“墙锢”商标和第4882697号“墙锢”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如今,“墙锢”商标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在实际商业宣传和使用中,美巢公司将“墙锢”商标与“美巢”商标联合使用于“混凝土界面处理剂”商品外包装、装潢上。一审诉讼中,美巢公司指控秀洁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2014年10月29日,美巢公司委托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向北京市方正公证处提出证据保全申请。公证处工作人员在建材市场购买“秀洁墙锢(通用型)”、“秀洁墙锢(强效型)”粘合剂各一桶,“兴潮墙锢(无醛净味)”、“易康墙锢(通用型)”各一桶。庭审中,秀洁公司对上述商品为其制造、销售没有异议。

2016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美巢公司诉秀洁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案,判决秀洁公司停止在其制造、销售的混凝土界面处理剂商品上使用“墙锢”字样,并赔偿美巢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00万元。

一审判决后,秀洁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请求。秀洁公司认为,并未侵犯美巢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涉案的“墙锢”概括表达了墙体界面剂的性能和用途,已成为建材业内对界面剂、粘合剂这种墙体材料的俗称,已构成通用名称。同时对赔偿数额提出疑问,认为自身并不存在美巢公司所称的侵权收益。

美巢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墙锢”商标并非通用名称,一审判决所确定的赔偿数额具有事实依据,秀洁公司并未对此积极进行举证,其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审诉讼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基本属实。对于“墙锢”构成涉案被控侵权产品“混凝土界面处理剂”的通用名称,法院不予支持。法院确认一审判决关于秀洁公司侵害美巢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认定。综合考量涉案被控侵权行为的情形、所列举应当予以参考的因素,以及彼此之间的关系,秀洁公司所实施的涉案被控侵权行为确实存在持续时间长、销售规模大、分布地域广、主观恶意明显的情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确定秀洁公司因涉案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润以及美巢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二项共计为600万元。

据悉,美巢集团股份公司为中国绿色建材产业发展联盟会员企业,专业生产、销售环保家装辅料,拥有易呱平内墙腻子、墙锢混凝土界面处理剂、坊水固防水涂料、占瓷宝陶瓷砖胶粘剂、墙尼嵌缝/粉刷石膏等多款产品。中国绿色建材产业发展联盟秘书长刘彥广表示,此案应为绿色建材领域商标民事侵权案件判赔数额最高案例;绿色建材企业的知识产权理应受到司法保护,唯有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公平竞争得到促进,绿色建材产业才能健康发展,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才能更好的得到保护。


来源:绝热节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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