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青海省住建厅获悉,8月初,青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了青海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总体要求、发展目标、重点任务、政策支持和保障措施,标志着青海省装配式建筑正式起航。《实施意见》将从2017年9月6日起正式施行。
《实施意见》明确,到2020年,基本建立适应青海省装配式建筑的技术体系、标准体系、政策体系和监管体系。全省装配式建筑占同期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10%以上,西宁市、海东市装配式建筑占同期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15%以上,其他地区装配式建筑占同期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5%以上。创建1至2个国家级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和1至2个国家级装配式产业基地。
与此同时,西宁市、海东市在政府投资项目中,率先启动实施一批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推广装配式建筑结构设计、节点连接设计、构造设计等先进技术,推动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施工的一体化、产业化发展。2018年起,西宁市、海东市装配式建筑项目供地占建筑项目招拍挂土地的比例不少于10%,每年增长不低于3%,新建保障性住房、财政资金和国有企业全额投资的建筑工程优先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