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18日,湖南省财政厅官网发布《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将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纳入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以下为详细内容:
湘财建〔2021〕51号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住建局,有关省直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9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30日
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城乡建设引导专项资金管理(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城乡建设引导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住房城乡建设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除涉密项目外,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等全过程公开。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住建厅共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预算编制、资金拨付、资金监管、财政绩效评价等工作;省住建厅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年度分配建议方案,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公示和监管,组织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部门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 省住建厅建立省级项目库,各市(州)住建局建立市(州)项目库。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各市(州)定期向省级项目库择优依序推送。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试点示范。重点支持以下方向:
1、城市供水(节水)、排水及污水处理、燃气热力、道路桥梁、照明、园林绿化、生活垃圾处理、建筑垃圾处置及资源化利用、建筑工程绿色施工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运营项目;
2、小城镇建设、村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镇(乡)人居生态环境改善,镇(乡)排水(生活污水处理)和镇(乡)村生活垃圾治理,农村住房建设及村镇建设项目;
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街区和历史建筑以及传统村落保护项目;
4、建设科技、建筑节能、浅层地热能建筑、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项目及产业基地;
5、城市管理执法规范化建设项目;
6、城市更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管理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增设电梯项目;
7、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息化建设项目;
8、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以及其他与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相关的事项。
(二)省本级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基础指导性项目,重点支持住房城乡建设相关的规划、课题、标准、调研评估等项目。
第三章 专项资金分配与评审
第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第八条 按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资金规模、分配因素及各因素权重比由省住建厅商省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一年一定。按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资金分配对革命老区、边远山区等地方给予倾斜。
第九条 每年8月底前,省住建厅商省财政厅启动下一年度项目申报工作,下发申报通知,明确支持重点、申报条件、申报范围、申报时间、申报要求等,并在省住建厅门户网站和省级预算公开平台予以发布。各市(州)从市级项目库中择优申报。每年10月底前,省住建厅完成下一年度项目审核,经评审通过的项目进入省级项目储备库,按照轻重缓急排序,分年度择优依序安排。原则上未入库的项目不予支持。
第十条 按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应履行如下程序:
(一)项目申报
项目单位按照申报通知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概(预)算,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实施进度、绩效目标、项目概(预)算等,依法依规向同级住建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项目申报,并出具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对项目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项目初审
市(州)住建部门负责对县(市、区)申报的项目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出具初审意见;省直主管部门负责对省直单位申报的项目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出具初审意见。
(三)项目复审
经初审合格的项目,由省住建厅采取专家评审等方式择优提出拟支持项目,并出具复审意见。
(四)公示
复审结果由省住建厅按程序在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核实处理后再次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纳入省级项目库管理。
第四章 专项资金拨付和使用
第十一条 每年11月底前,省住建厅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总体方案,送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按程序下达资金。按因素法分配且金额相对固定的专项资金原则上在上年底前提前下达90%以上,按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原则上在上年底前提前下达70%以上。除据实结算、以奖代补等特殊项目资金外,专项资金应由省住建厅在当年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35日内提出分配意见,经省财政厅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下达。
第十二条 市县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按规定程序加快资金拨付。市县住建部门应配合做好资金拨付的相关工作,并督促项目单位加快项目实施。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项目实施、规范资金使用,专项资金应分项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执行;结转和结余资金按照有关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的,项目单位应经同级住建和财政部门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省住建厅、省财政厅审核后予以调整或取消。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国有资产,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对市县转移支付资金支持项目形成的各类资产,由所在市县人民政府落实管护责任,负责运行管理与维护。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绩效目标管理,项目申报立项、申请资金必须同步申报绩效目标。绩效目标作为项目入库、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其可行性、合理性作为项目入库审查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应当以经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绩效目标为依据,对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实行监控,发现问题要分析原因并及时纠正,确保项目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发现项目存在重大问题,要督促项目单位及时整改,并通知同级财政部门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对符合拨款条件的项目及时拨付资金,对项目预算执行进度进行监控,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省住建厅应组织项目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将项目单位编制的绩效自评报告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之一;定期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部门评价,对低效或者无效的支出方向和项目,减少或停止资金安排,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预算安排和调整的重要依据。省财政厅适时组织第三方机构对专项资金进行总体绩效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保留、调整或取消的依据。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遵守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及财经纪律,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财务稽核和内部审计,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有虚报、冒领、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住建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等审批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骗取、挪用和截留资金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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