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定于2017年1月至4月开展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专项检查,要求各地对照本次检查内容,按照规范格式撰写《2016年度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行动实施情况总结报告》。
检查内容
建筑节能
检查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及制定有关配套政策情况。建筑节能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包括新建建筑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及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工作推进情况,以及地方相关配套政策法规制定实施情况;“十二五”时期,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各类示范项目验收情况;2015年度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下发执法建议书的工程整改情况。
绿色建筑
重点检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明确的工作任务进展情况,包括各地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落实情况,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和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保障性住房及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情况,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推进情况,绿色建筑标准、技术、材料及产业等相关能力建设情况,以及地方相关配套政策法规制定实施情况等。
绿色建材
重点检查《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科[2014]75号)印发以来各地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开展情况,包括管理机构设置情况、评价机构备案情况、本地一、二星级绿色建材评价情况等。
装配式建筑
重点检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印发以来各地推进情况,包括政策措施出台情况、标准规范编制情况、项目推进情况等。
检查时间
检查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2017年1月中旬前,各地按照本次检查的重点及要求完成自查;
第二阶段,2017年3月至4月住建部组织抽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检查地区
各省、自治区(西藏除外)、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具体抽查省级行政区域名单另行通知。
检查方式
本次检查以现场检查及资料查阅为主,不采取会议形式汇报相关工作情况。
各地自查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住建部组织检查组抽查,每个检查组抽查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受检地级城市及县(区)由检查组确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提供所有列入检查要求的项目清单。抽查阶段受检项目由检查组通过在项目清单中抽取及现场随机抽查两种方式确定。
检查完成后,由检查组集中向受检地区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反馈检查情况。
材料要求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完成本地区自查基础上,对照本次检查内容撰写《2016年度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行动实施情况总结报告》
项目数量
自查阶段:
每个省级行政区域内新建建筑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检查项目不少于30个,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和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保障性住房及大型公共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检查项目不少于20个。
抽查阶段:
地级及以上城市抽查新建建筑节能项目3个(居住建筑项目2个、公共建筑项目1个,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及建筑节能施工质量检查统一在项目现场进行),绿色建筑项目3个;县级城市(区)抽查新建建筑节能项目3个(居住建筑项目2个、公共建筑项目1个)。
结果处理
(一)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组提出整改措施,并跟踪督导。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工程项目,住建部将下发执法文书,限期整改。
(二)新建建筑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绿色建筑、绿色建材推广情况检查结果,将作为国家节能考核、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的依据。
(三)发展装配式建筑作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工作,列入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监督考核指标体系,定期通报考核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