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出版管理规定》等27件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6.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建设工程不得重复备案、虚假备案。”
7.删除第十五条。
8.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纳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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