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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出台细则奖励装配式建筑,三类商品房可获面积奖励
发布时间:2020-11-06   浏览次数:

因缺少奖励、鼓励等措施,海口装配式建筑项目的推进并不理想。近日,海口出台新规,明确以装配式建筑方式建设的三类商品房可获面积奖励。

10月28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印发《海口市装配式建筑面积奖励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其中明确,按装配式方式建造的商品房项目,满足国家装配式建筑认定标准的,其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部分的建筑面积可按一定比例(不超过规划地上建筑面积的3%)不计入容积率核算。

据了解,海南省于2017年发布《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要求全省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通过建造方式的变革,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而所谓装配式建筑,是指把传统建造方式中的大量现场作业工作转移到工厂进行,在工厂加工制作好建筑用构件和配件(如楼板、墙板、楼梯、阳台等),运输到建筑施工现场,通过可靠的连接方式在现场装配安装而成的建筑。

海口市人民政府指出,自2017年省政府印发《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文件后,2018年海口市正式启动装配式建筑工作,基本完成省住建厅要求的组织架构、试点示范、宣传培训等工作任务。2019年省住建厅下达海口市必须完成装配式建筑项目面积为213万平方米,但因缺少奖励、鼓励等措施,导致完成效果不是很好。

数据显示,2019年,海口仅完成装配式建筑项目面积57.8万平方米。

此次,按照《实施细则》的最新规定,以下三类采用装配式建筑方式建造的商品房可获面积奖励:一是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招标、拍卖和挂牌时未要求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的商品房(包括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项目;二是投标或竞购主体在投标或竞购时自愿采用装配式建造方案的商品房项目;三是开发建设单位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申请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建造的商品房项目。

按照规定,按装配式方式建造的商品房项目,满足国家装配式建筑认定标准的,其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部分的建筑面积可按一定比例(不超过规划地上建筑面积的3%)不计入容积率核算。同时,奖励建筑面积的功能为住宅的,不纳入预售范围。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和起始年期维持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不变。

按照《实施细则》,自有土地、个人用地、村集体建设用地或留用地上建设装配式建筑不在奖励范围内。

《实施细则》明确,若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的,由海口市有关部门取消相应优惠政策,将与奖励面积数量相当的建筑面积由政府无偿收回用作人才住房、保障性住房及其他公益性用房,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建设单位的违约行为将当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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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绝热节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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