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济南市财政局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的实施方案》。
方案中指出:
一、目标要求
(一)全市城区、县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3 层以下居住建筑除外)的规划、设计、建设,均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绿色建筑标准,其中,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以及单体面积2 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鼓励能效水平高于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低能耗建筑和高星级绿色建筑建设。
(二)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项目全面实施装配式建造,政府投资工程应使用装配式技术进行建设,其他社会投资项目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30%以上。莱芜区、莱芜高新区执行20%。平阴、商河按15%执行。实体经济项目原则上不强制要求装配式建筑比例指标。
(三)建设用地面积2 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同步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系统。
二、监管措施
(一)立项审批管理。需要审批、核准的新建建筑项目, 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市发改部门要将绿色建筑的有关要求纳入立项审批范围。建设单位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时,须明确绿色建筑等级。绿色建筑工程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与产品建造的,应当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建设,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经批准可采取邀请招标等方式发包。
(二)供地管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在供地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等级和装配式建筑比例需满足本实施方案的目标要求。
(三)工程建设管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将绿色建筑纳入工程建设监管程序。
1.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绿色建筑等级和标准进行设计,明确材料、构建、设备的技术指标要求以及采取的绿色技术措施等内容,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编制绿色建筑专篇。
2.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绿色建筑等级和标准进行审查把关,对不符合绿色建筑等级和标准的,或不符合规划、建设条件有关绿色建筑等级和装配式建筑等有关指标要求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
3.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时,应当按照审查通过的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和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施设备。
4.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筑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进行验收。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竣工验收不得通过。
5.房地产企业在售楼现场应明示绿色建筑等级及技术措施、节能设施的保修期限和保护要求等内容,并在销售合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绿色建筑等级等相关内容。
6.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绿色建筑标准,采取抽查、抽测等方式,对建筑质量责任主体和建筑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建设单位未按照绿色建筑标准验收的,将责令重新组织验收。对违反《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规定的相关单位,依据相关法律责任联合有关部门予以处罚。
三、激励政策
(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采用装配式外墙技术产品的绿色建筑,其预制外墙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3%的部分,不计入建筑容积率。
(二)市财政主管部门每年安排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资金,引导激励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发展,重点支持:
1.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与推广。
2.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相关标准的制定。
3.高星级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装配式建筑、既有建筑能效提升、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绿色生态城镇(片区)等示范。
4.用于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宣传、公共信息服务。
(三)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引导激励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发展。
四、协调机制
(一)对采用装配式外墙技术的建筑,由建设单位出具装配式建筑应用技术设计方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采用预制外墙技术或产品等指标进行预评价,并出具技术咨询意见。
(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技术咨询意见,落实预制外墙建筑面积不超过总规划建筑面积3%的部分,不计入建筑容积率。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工图设计中预制外墙建筑面积予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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