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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发布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发布时间:2018-12-10   浏览次数:

为缓解环境压力,改善空气状况,福建省近日发布了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其中,相关单位应严格把关控制水泥行业的开采、生产、运输等相关新项目的实行。

第三十八条中,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中对水泥行业做了重大调整,要求相关单位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钢铁、水泥、平板玻璃、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等工业项目。

运输和装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水泥、混凝土、砂浆等散装、流体物料应当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配备卫星定位系统,按照规定路线和时间行驶,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抛撒滴漏造成扬尘污染。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运输和装卸散装、流体物料车辆的监管,依法查处抛撒滴漏行为。

第五十二条指出,运输和装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水泥、混凝土、砂浆等散装、流体物料应当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配备卫星定位系统,按照规定路线和时间行驶,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抛撒滴漏造成扬尘污染。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运输和装卸散装、流体物料车辆的监管,依法查处抛撒滴漏行为。

第五十三条?矿山开采应当设置废弃物贮存处置场,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采矿权人在采矿过程中以及停止开采或者关闭矿山前,应当按照规定处置矿山开采废弃物,防止扬尘污染。

目前福建省新建钢铁、火电、水泥、有色项目应当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重点控制区新建化工、石化及燃煤锅炉项目应当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有企业根据国家标准按时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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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绝热节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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