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
《广东省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细则》
第六条 技术标准研制及科研项目资助额度:
(一)每主导制定(修订)1项国际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
(二)每主导制定(修订)1项国家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
(三)每主导制定(修订)1项行业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15万元。
(四)每主导制定(修订)1项省级地方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五)每主导制定(修订)1项有较大影响的团体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广州市
《广州市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资助额度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主导国际标准制修订的每项资助不超过50万元;主导国家标准(产品类)制修订的每项资助不超过25万元;主导国家标准(产品类以外的其他类)制修订的每项资助不超过15万元;主导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的每项资助不超过10万元。
佛山市
《佛山市标准化战略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七)每主导制定一项团体(联盟)标准,且有3家及以上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采用并有效实施一年以上(机械装备等特殊领域除外),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补助不超过5万元。
潮州市
《潮州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五)每主导制订一项国家级社会团体发布的团体标准的,资助额度不超过3万元,每主导制订一项省级社会团体发布的团体标准的,资助额度不超过2万元;每主导制订一项市级及市级以下社会团体发布的团体标准的,资助额度不超过0.3万元;协助制订的,资助额度为主导制订的一半,并且市级及市级以下社会团体发布的团体标准只资助第一到第三协助制定单位。
汕头市
《汕头市实施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六条 技术标准研制及科研项目资助额度:
(一)每主导制定(修订)1项国际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15万元。
(二)每主导制定(修订)1项国家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三)每主导制定(修订)1项行业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
(四)每主导制定(修订)1项地方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8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4万元。
(五)每主导制定(修订)1项有较大影响的团体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6万元。
汕尾市
《汕尾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资助额度:
(一)每主导或协助制定(修订)1项国家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
(二)每主导制定(修订)1项团体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3万元。
惠州市
《惠州市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场监督管理—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六条 技术标准研制及标准化科研项目资助额度:
(一)每主导制定1项国际标准,资助30-50万元;修订或协助制定的,资助15-30万元。
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所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二)每主导制定1项国家标准,资助10-30万元;修订或协助制定的,资助5-15万元。
(三)每主导制定1项行业标准,资助5-15万元;修订或协助制定的,资助3-6万元。
(四)每主导制定(修订)1项地方标准,资助5万元。
(五)每主导制定1项团体标准并有效实施的,资助3万元。我市社会团体发布的团体标准由发布团体进行申报,我市单位主导制定的全国性团体标准由主导制定单位进行申报。本项目同一单位在同一年度享受的资助总额不超过15万元。
清远市
《清远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技术标准研制及科研项目资助额度。
(一)每主导制定(含修订)1项国际标准,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协助制定(含修订)的,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
(二)每主导制定(含修订)1项国家标准,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5万元;协助制定(含修订)的,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三)每主导制定(含修订)1项行业标准,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2万元;协助制定(含修订)的,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8万元;
(四)每主导制定(含修订)1项省地方标准,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协助制定(含修订)的,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6万元;
(五)每主导制定(含修订)1项清远市地方标准,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8万元;协助制定的不资助;
(六)每首次制定发布1项团体标准,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修订重新发布的不资助;
东莞市
《东莞市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办法》
(三)资助奖励方式与额度
1、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市级地方标准,每项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3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资助。
2、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每项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8万元、5万元、3万元资助。
3、主导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每项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8万元、5万元资助,参与修订国际标准给予不超过30万元资助。
4、主导制定东莞市团体标准(联盟标准),给予不超过3万元资助,每年对每个团体(联盟)资助不超过5个项目,总额不超过15万元,由发布团体(联盟秘书处)进行申请。
深圳市
《深圳市龙华区实施知识产权、品牌、标准化战略的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 鼓励单位积极参与或主导标准制定。对已完成的标准研制项目按以下标准给予资助:(一)国际标准 主导国际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25万元的资助;主导国际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10万元的资助。(二)国家标准 主导国家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15万元的资助;主导国家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5万元的资助。(三)行业标准 主导行业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7.5万元的资助;主导行业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2.5万元的资助。(四)广东省地方标准 主导广东省地方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 7.5万元的资助;主导广东省地方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2.5万元的资助。(五)深圳市技术标准(包括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和深圳市农业地方标准等) 主导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深圳市农业地方标准制定的,按项目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资助;主导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深圳市农业地方标准修订的,按项目分别给予2.5万元、1.5万元、1万元的资助。(六)深圳市团体标准 主导深圳市团体标准制定的,该团体标准由社会团体或产业联盟发布、有效实施一年以上并已在深圳市标准信息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以及2家以上企业采用并自我声明公开,经专家评审通过后按项目给予5万元的资助,每个社会团体或产业联盟每年获得的深圳市团体标准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社会团体或产业联盟制定的系列标准原则上视为一项标准。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标准领域专项资金资助奖励操作规程》
6.深圳团体标准制定项目。
资助条件:在深圳市标准信息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有两家以上企业采用并有效实施一年以上的团体标准。
资助标准:对发布团体标准的社会团体,按项目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每家社会团体当年申报的同一行业内的标准项目不超过5项,总数不超过15项。社会团体制定的系列标准原则上视为一项标准。
肇庆市
《肇庆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技术标准及标准化科研项目的资助额度:
(一)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的,每项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协助制修订的,不超过20万元。
(二)主导制修订国家标准的,每项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协助制修订的,不超过6万元。
(三)主导制修订行业标准的,每项资助额度不超过6万元;协助制修订的,不超过4万元。
(四)主导制修订省级地方标准的,每项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协助制修订的,不超过3万元;主导市级地方标准每项资助额度不超过3万元。
(五)主导制定粤港澳大湾区标准,每项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协助制修订的,不超过3万元。
(六)主导制定严于推荐性标准,或专利成果转化、填补产业空白、具有重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团体标准,每项资助额度不超过3万元。
(七)制定严于推荐性标准,或专利成果转化、填补产业空白、具有重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企业标准,每项资助额度不超过1万元。
中山市
《中山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第九条 技术标准制定及科研项目资助标准:
(一)每主导制定一项国际标准,给予50万元以内的资助;协助制定的,给予20万元以内的资助。
(二)每主导制定一项国家标准,给予30万元以内的资助;协助制定的,给予15万元以内的资助。
(三)每主导制定一项行业标准,给予20万元以内的资助;协助制定的,给予10万元以内的资助。
(四)每主导制定一项省级地方标准,给予10万元以内的资助;协助制定的,给予5万元以内的资助。
(五)每承担组织制定一项市级地方标准,给予8万元以内的资助。
(六)我市社会团体每承担组织制定一项市级团体标准,给予10万元以内的资助;我市单位每主导组织制定一项全国性团体标准,给予10万元以内的资助;我市单位每主导组织制定一项省级团体标准,给予5万元以内的资助。
(七)每承担组织制定一项产业集群联盟标准,实施产业集群联盟标准的我市单位不少于10家或产业覆盖面不低于50%的,给予10万元以内的资助。
珠海市
《珠海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六)团体标准
1.条件: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示的团体标准。
2.额度:每主导制定1项团体标准的,给予5万元以内的资助。
云浮市
《云浮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九条 技术标准研制及科研项目资助额度:
(一)每主导制定(修订)1项国际标准,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二)每主导制定(修订)1项国家标准,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2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6万元。
(三)每主导制定(修订)1项行业标准,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
(四)每主导制定(修订)1项省地方标准,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8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4万元。
(五)每主导制定(修订)1项云浮市地方标准,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
(六)每承担组织制定1项团体标准,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每主导制定1项全国性团体标准,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万元;每主导制定1项全省性团体标准,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
江门市
《江门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七条 技术标准研制及科研项目资助额度:
(一)每主导制定一项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联盟标准)的,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资助。
(二)每主导制定一项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协助制定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
(三)每主导制定一项国际标准,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资助;协助制定的,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资助。
(四)每承担一项市级标准化科研项目并取得成果的,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资助;每承担一项省级标准化科研项目并取得成果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每承担一项国家标准化科研项目并取得成果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
(五)主导或协助标准修定的,按同类标准的制定资助额度的60%予以资助。
茂名市
《茂名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九条 技术标准研制及科研项目资助额度:
(一)每主导制定(修订)1 项地市级地方标准或有较大影响的团体标准(联盟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8万元;
(二)每主导制定(修订)1 项省级地方标准,资助第一起草机构不超过10万元,第二起草机构不超过5万元。
(三)每主导制定(修订)1 项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25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四)每主导制定(修订)1 项国际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40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25万元;
湛江市
《湛江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6.团体标准
①条件:按有关规定制定,并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的有较大影响力的团体标准。
②额度:每制定(修订)一项团体标准,资助主导制定单位不超过5万元,资助第一协助制定单位不超过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