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发改委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对节能建筑的要求进行了前所未有的细化和重度惩罚措施。
一、从严审批一刀切 说不许就不许
征求意见稿中提到,着重强调了固定资产投资和建筑工程的管理,全是一刀切一般的重手:
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节能审查。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建筑工程: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扶持建筑节能材料 支持分布式能源
意见稿中提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引导和扶持建筑节能材料的科研、开发、生产和推广应用。既有建筑不符合节能标准的,应当逐步实施节能改造。
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节能发电调度管理规定,优先安排符合资源综合利用规定的发电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提高吸纳风能、太阳能和水能等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能力。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煤发电机组、燃油发电机组和燃煤热电机组。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节能领域项目的信贷投放,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产品生产以及节能技术改造等项目提供信贷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为节能服务机构提供项目融资等金融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或者自治区规定,采取财政补贴、价格调控、税收优惠等方式,鼓励和支持下列节能活动:
(一)推广、使用新能源、节能环保交通运输工具、节能照明器具、民用建筑供热计量装置以及其他节能产品;
(二)生产、使用高效节能的电动机、锅炉、窑炉、风机、泵类等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
(三)采用热电冷联产、余热余压利用、煤矿瓦斯和煤层气综合利用、洁净煤以及先进的用能监测和控制技术;
(四)开发利用风能、太阳能、水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及生物质能;
(五)在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节能建筑材料、技术和产品;
(六)对生产、生活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
(七)节能服务机构按照市场机制参与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和用能管理;
(八)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节能活动。
小编说:对于政策来说,惩恶的效率向来都是远远大于扬善的,一直以来,BIPV等节能建筑都只能在各级政府大楼等“面子工程”中大放异彩,甚至县级单位对此也并不是太感冒,很大原因是因为主观能动性不足,补贴给少了没意思,给多了给不起,手续麻烦、欠发问题等都在打击着社会资本的积极性。
相比于财政激励,以行政手段强行干预,或许会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
然而不足的是,任何好政策都害怕一刀切,毕竟不能排除有些老旧建筑或固定资产改造难度过大,有实际困难等情况,尤其是文件中将所有项目都没有进行区分,这是否意味着学校、医院等公共事业项目也赫然在列?改造费用谁出?希望正式文件出台的时候,权责划分可以再明确些,也相对柔性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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