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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利对团体标准的效力

发布时间:2021-12-30  浏览人数:

对团体标准的再认知

标准化是经济社会发展的良性“催化剂”,其催化作用不仅体现在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了先行支撑,也为社会统筹共治注入了新的活力。团体标准是社会团体以公开、透明、协商一致性为原则制定,由社会自愿采用的标准。团体标准具有公共性、协调性以及统一性的特征。团体标准的公共性是由标准化工作的公开、透明原则决定的,其基于公共性质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充斥在团体标准从制定到实践的任一过程中。就其统一性而言,团体标准的制定是协商一致的,并非“闭门造车”和主观臆测的产物,是在小范围内对现有社会生产力和生产要素的有效整合,这种整合式创新的结果给行业带来了可持续发展的动力。其协调性表现为,一方面团体标准的制定是一个多边参与、多边协调的过程,团体标准的价值性在有机的协调中不断优化。另一方面,团体标准的推广也是对多边利益相关方相互关系的一种重构,使团体标准所形成的效应在利益主体之间形成效益均衡和价值传递。

法律视角上,团体标准的公共品性质与专利的知识产权保护特性具有鲜明的对比性,即公有与私有,公共性与排他性的比对,这种比对使得专利与标准的耦合背道而驰。随着技术发展,首先,高新技术领域的团体标准的制定越来越不可避免的涉及到专利技术,形成用专利表达团体标准的技术内涵的新渠道;其次,专利转化率的低迷也需要团体标准发挥自身的容纳性带动行业技术转化,为企业带来许可收益以及竞争优势。

专利融入团体标准的推动效力

将专利纳入团体标准在国外早有研究, 学者Mark R.Patterson提出, 专利作为最新生产力的表达方式之一,是标准制定的基础,能为专利持有人带来价值收益,更加激发了专利权人将专利纳入标准积极性。学者研究认为, 专利持有人参与标准制定,增加了将其专利纳入标准的可能性,在标准化组织的视角分析,技术专利纳入团体标准,有效的降低了标准化相关单位制定团体标准的复杂度,节省了企业、研发机构在标准研制过程中所投入的研发资金,专利的参与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知识产权与公众利益的动态均衡。在专利所有人的视角分析,权利人因为团体标准的实施而适当的获得知识产权报酬,用呈现团体标准的方式替代了逐个许可的传统方法。专利与标准的互补式融合,催发出远大于两者自身价值的专利标准化,这种耦合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具有“1+1>2”式的意义。

专利融入团体标准的阻碍效力

学者王黎萤发现知识产权战略和技术标准战略的融合演化对技术创新具有双向作用,破除阻碍壁垒的有效方法是三者的协同演化。在满足要素的状态下,专利制度的创新能够激励企业实现专利技术的大幅度提升和技术追赶。但由于专利本身的私有性仍“根深蒂固”以及专利与团体标准的关系尚需大量实证做进一步考究,使得上述条件难以达到,专利在技术层面的大幅度发展使得专利在制度层面的创新稍显落后,专利制度创新受到传统思维桎梏。

目前,我国专利转化尚停留在基础环节,转化率不高,转化意识淡薄,创新能力不足。在蓬勃发展的团体标准市场中,创新有效专利的实施路径以提高专利技术转化率,将无形知识产权高转化为实际生产力,是专利通向团体标准的当务规划。依据专利与团体标准的最根本特性,团体标准代表了占大多数的非标准必要专利持有者和消费者群体的利益,具有公共利益的属性,而专利拥有着绝对的排他性和控制权。这种扎根于本质的冲突往往不可避免,着重体现在专利权的滥用上。解决专利与标准的平行发展,即要面对现有制度框架无法彻底解决专利的产权私有与团体标准的准公共性之间的挑战。

阻碍效力实例

专利池是指两个以上的专利权人之间达成协议,以协议为基础进行相互间的交叉许可或向第三方的一站式打包许可的平台。学者张米尔等发现发起人会采取策略性的专利申请行为,激励企业在专利池成立前后创造出量好质优的标准必要专利。从方法论角度看,一站式打包许可达成了简化专利许可操作和为入池企业盈利的目的。

专利池在增加许可收益、减少谈判成本和促进技术互补方面给专利向团体标准转化带来广阔的前景。但专利池的弊端也随之显露,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池中专利向团体标准转化后劲不足,入池企业各持专利、各取所需,合作基于眼前的许可收益,缺乏专利向团体标准转化的稳定动力;二是创新性被抑制,加剧了垄断的可能性,具体表现为垃圾专利、无效专利被塞入专利池和“捆绑许可”现象,造成技术发展的减速;最为重要的一点是,专利的根本性权益——私权性,没有任何的变更,从专利到专利池再到团体标准这条路径中,所涉及的专利行为均属于私权许可而非私权共享,对专利向团体标准的转化形成“死胡同”式的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