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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深度了解团体标准

发布时间:2021-12-13  浏览人数:

1、团体标准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国质检标联〔2017〕536号)明确规定:团体标准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为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的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

2、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的目的

标准化在保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提质增效、服务外交外贸等方面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新《标准化法》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通过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建立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健全统一协调、运行高效、政府与市场共治的标准化管理体制,形成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协同推进的标准化工作格局。

3、制定团体标准的原则

一、开放

团体开展标准化活动宜向所有成员开放,反映成员需求,并确保成员能够有机会参与标准化活动,鼓励团体面向所有方面开放加入团体的渠道。

二、透明

团体开展标准化活动宜通过适当的渠道向所有成员提供团体的标准化组织机构、运行机制、决策规则、标准制定程序及标准化工作进展等方面的信息,团体可通过公开的渠道对外公开与团体标准化活动有关的信息。

三、公平

团体开展标准化活动宜确保成员享有与成员身份相对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四、协商一致

团体开展标准化活动宜以协商一致为原则,按照标准制定程序考虑利益相关方的不同观点,协调争议,妥善解决对于实质性问题的反馈意见,获得团体成员普遍同意。

五、促进贸易和交流

团体标准宜符合市场、贸易需求,不妨碍公平竞争,不限制团体标准实施者基于团体标准开发竞争性技术和进行技术创新,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4、法律法规对团体标准内容的要求

新《标准化法》和《团体标准管理规定》中明确指出:

一、团体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不得违反国家有关产业政策。

二、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

三、制定团体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四、禁止利用团体标准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

5、对团体标准发布机构的要求

一、团体标准一般由组织制定该团体标准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组织按照一定的程序要求进行发布。

二、在民政部没有备案的产业技术联盟可以依靠相关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等组织按照一定的程序要求发布团体标准。

三、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要求,慈善组织和基金会不属社会团体,因此不能制定和发布团体标准。

6、团体标准化工作组织机构责任范围

一、标准化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团体标准化的战略规划,对与团体标准化活动相关的政策、制度和标准化文件的通过等进行决策。

二、管理协调机构,负责制定团体标准化工作的各项政策和制度;管理和协调团体标准化工作,处理有关团体标准的制定程序、编写规则、知识产权管理等具体事项以及标准制定中出现的争议;开展与其他标准化机构的联络;根据团体不同领域建立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标准化技术组织,确定标准化技术组织的工作范围等。

三、标准编制机构,负责起草标准化技术组织的工作计划,完成具体标准的起草并就标准技术内容达成协商一致等。

7、团体标准发布流程

一、社会团体标准化决策机构审批;

二、发放团体标准编号;

三、发布团体标准公告;

四、在标准信息服务平台上公开发布标准的有关信息;

五、团体标准出版发行;

六、团体标准项目资料归档完毕。

8、团体标准的质量把控

一、社会团体和标准起草人自身的能力和水平;

二、社会团体自行制定的程序和相关制度;

三、可以引进第三方进行评价;

四、团体标准在对外公示期间,也会得到关心该标准的组织或个人的评价;

五、团体标准发布后,应当对外公布便于公众评价其质量的技术指标以及评价方法。

9、地方社会团体发布的标准使用范围

团体标准发布机构应当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进行登记,发布的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因此,地方社会团体发布的标准使用范围应当由其发布机构确定,可以在某个范围内使用,也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使用。需要注意的是,采用地方社会团体发布的标准时,应当提前了解其发布机构实施的有关规定。

10、利用标准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新《标准化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利用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利用标准实施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一般包括:

一、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用行政权力,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查、重复认证等歧视性的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二、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制定、发布行业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团体标准。

三、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达成拒绝采用新的技术标准的垄断协议。

11、适宜制定团体标准的情况

《标准化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支持在重要行业、战略新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等领域利用自主创新技术制定团体标准。

通常认为,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考虑制定团体标准:

一、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可以制定团体标准。

二、为促新技术产业化、市场化,可以制定团体标准。

三、为了引领产业和企业发展,提升产品和服务的竞争力,可以制定高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

四、协调相关领域上下游产业,就关键共性方面,可考虑制定团体标准。

五、行业内行规性、自律性的管理类、指导类、评价类技术规范,可考虑制定团体标准。

12、团体标准是否可以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国质检标联[2017]53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团体标准实施效果良好,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制定要求的,团体标准发布机构可以申请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对于实施效果良好,且符合国家标准制定范围的团体标准,鼓励转化为国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