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7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第三批暨建筑保温材料和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产品质量典型案例,其中涉及3项建筑保温材料案例。
一、临汾市尧都区某保温材料加工厂生产不合格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案
临汾市尧都区某保温材料加工厂生产的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在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临汾市市场监管局核查,当事人于2024年5月25日生产上述不合格产品198立方米,已销售80立方米(包含抽检的8立方米),召回18立方米。销售单价为240元/立方米,货值金额共计47520元。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保温材料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临汾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并结合案情,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4880元;2、没收不合格产品136立方米;3、罚款47520元。
二、临汾市尧都区某节能保温材料厂生产不合格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案
临汾市尧都区某节能保温材料厂生产的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在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临汾市市场监管局核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生产上述不合格产品150立方米,现场有149立方米(含备样样品),单价450元/立方米,除质量抽检购样费用272元,其余产品均未销售,货值金额共计67500元。当事人生产不合格保温材料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临汾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并结合案情,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72元;2、没收不合格产品149立方米;3、罚款67500元。
三、山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案
2025年5月,河曲县市场监管局对山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法检查中发现其销售的保温材料(聚苯板、挤塑板等)未向供应商索要出厂检验报告、燃烧性能等级(A/B1级)认证文件,未建立进销台账;销售记录未标注产品批次、来源厂家及质检信息,无法追溯问题材料去向等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河曲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对该企业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
▓ 来源: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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