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7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加拿大、印度和阿曼的进口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树脂作出反倾销调查终裁,同时对原产于中国、印度和阿曼的进口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树脂作出反补贴终裁。
对中国涉案产品的裁决如下:远纺工业(上海)有限公司和远纺工业(苏州)有限公司的倾销幅度为104.98%;江阴市星宇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等5家企业的倾销幅度为118.19%;腾龙特种树脂(厦门)有限公司的倾销幅度为114.38%;海南逸盛石化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的倾销幅度为105.75%;中国普遍的倾销幅度为126.43%。另一方面,江阴市星宇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等15家企业的补贴率为6.83%;腾龙特种树脂(厦门)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的补贴率为47.56%;中国普遍的补贴率为27.20%。
2015年3月31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加拿大、印度和阿曼的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树脂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3907.60.0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