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近日出台《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进一步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
《意见》提出,到2025年年底,建立健全“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体系;各省(区、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与实际需求基本匹配,全国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与实际需要总体平衡,布局趋于合理;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范能力显著提升,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案件高发态势得到有效遏制。其中,2020年年底前,长三角地区(包括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及“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城市率先实现;2022年年底前,珠三角、京津冀和长江经济带其他地区提前实现。
在强化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方面,要完善危险废物监管源清单,持续推进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强化危险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
在强化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方面,统筹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建设,促进危险废物源头减量与资源化利用。
在强化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范能力方面,进一步完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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