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了疫情的打击,不屈不挠的武汉已恢复如常,万象更新,一切开始从容走向正规。
日前,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印发《武汉市2020年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发展目标任务及工作要点》,明确了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等的发展目标及工作要点,文件全文如下:
武汉市2020年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发展目标任务及工作要点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以促进城乡建设绿色高质量发展为目的,落实新时期建筑方针和新发展理念,按照国务院、住建部、湖北省及武汉市有关规定,着力推动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管理体系和监管能力建设,强化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目标管理和实体质量监管,细化和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确保2020年各项目标任务和“十三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完成。为“十四五”全面实现建筑工程绿色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
(一)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
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达100%。
(二)全面推广绿色建筑
各区新建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不低于95%,绿色建筑标识项目不少于3个,创建省级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不少于1个。新建建筑在设计阶段绿色建筑标准执行率95%;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设计的竣工建筑项目,标准执行率100%。全市绿色建筑竣工面积不低于533.5万平方米。
(三)发展装配式建筑
全市新开工装配式建筑的面积不小于400万平方米,力争达到450万平方米;新建成2个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推进装配式建筑工程示范,各区确定的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示范不得少于2个。
(四)促进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应用
中心城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应达到竣工建筑面积的15%以上,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西湖区、新城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应达到竣工建筑面积的25%以上;全市竣工可再生能源建筑面积不低于740万平方米。
(五)提升预拌混凝土质量和绿色生产水平
开展预拌混凝土站点质量行为专项整治,大力推动预拌混凝土站点绿色生产提档升级,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站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合格率达到95%以上。
(六)开展“推散”、“禁现”工作,推广应用新型墙材和绿色建材
全市房屋建筑预拌混凝土应用率100%,中心城区预拌砂浆应用率100%,新城区(开发区)砂浆应用率95%;在建工程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率100%。各中心城区(开发区)取得绿色建材(或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星级标识不少于1个,各新城区取得绿色建材(或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星级标识不少于2个。
(七)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各区应完成6万平方米以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全市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面积达到82.6万平方米。
(八)新增建筑节能能力
各中心城区新增建筑节能能力达到1.5万吨以上标准煤,各新城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西湖区新增建筑节能能力达到2.5万吨以上标准煤;全市新增建筑节能能力达到29.09万吨以上标准煤。
(九)加强专项基金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关于政府性基金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清算及档案管理。
(十)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针对省、市下达的建筑节能相关目标任务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措施;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各类资料档案齐全完善,各类报表报送及时、完整、准确;开展建筑节能领域的宣传培训工作。
三、工作要点
(一)强化目标管理,加强督办考核
建立以目标管理为主线的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和绿色生产管理体系,对照省、市下达的建筑节能相关工作目标任务和“十三五”规划,科学分解目标、强化目标指导、督办、检查、考核和结果应用,及时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和难点,确保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加强监督检查,提升建筑能效
1. 做好《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19《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标准》(JGJ144-2019)等建筑节能新标准的学习领会和监督落实,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六个专项(设计、图审、施工、监理、监督、验收)闭合管理工作要求,切实加强保温工程和节能门窗施工质量监管,加大日常检查、行政处罚和不良行为公示力度,组织开展1-2次建筑节能专项检查。
2. 加强设计、施工、验收过程监管,严格执行武汉市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应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宾馆、医院等有稳定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100米以下居住建筑以及2万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凡未设计、安装可再生能源系统的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不得同意组织工程验收、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鼓励其他符合应用条件的建筑工程应采用太阳能、空气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
3.支持开展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或近零能耗建筑试点示范,指导“淩悦华府项目5#楼” 完成超低能耗建筑建设试点。
(三)推进绿建量质齐升,提高发展水平
1.新建建筑全面执行国家、省、市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和政策,强化绿色建筑工程验收管理,严格执行《绿色建筑设计与工程验收标准》(DB42/T 1319-2017),将绿色建筑工程验收资料纳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和工程档案资料管理。全年组织开展绿色建筑专项检查不少于1次。
2.推进省级绿色生态城区示范、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和高星级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的创建工作;督促指导辖区内绿色生态示范区和绿色建筑集中示范项目的建设,示范项目特别是获得各类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应严格按照《关于组织绿色生态城区和绿色建筑省级示范项目验收的通知》(鄂建函〔2017〕834号)要求进行项目验收。
(四)推广装配式建筑,促进行业转型升级
1.加强审批监督管理,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土地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审批。将装配式建筑标准规范和装配率技术指标纳入施工图审查和施工许可管理内容。
2.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质量管理规定, 落实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规范参建各方质量行为,强化装配式建筑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全面提升我市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水平; 全年组织开展装配式建筑专项检查不少于1次。
3.组织开展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申报、评审、认定和验收工作,加强示范项目的宣传推介和交流。
4.科学规划全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布局,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产业基地申报国家示范基地。引导已建成的产业基地向建筑产业现代化产业园区发展,培育一批具有装配式建筑工程总承包实力的龙头企业。
5.启动装配式建筑评价工作;支持武汉建筑业协会装配式建筑分会开展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企业星级评价工作,引导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企业进一步完善标准、强化管理,提高预制构件质量。
6.在装配式建筑中推广工程总承包(EPC)和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组织开展装配式建筑政策、技术、标准和质量评估工作,为制定“十四五”发展规划提供依据。
(五)强化预拌混凝土(砂浆)绿色生产及质量行为监管,加大“禁现”工作力度
1、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湖北省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建文〔2018〕50号)、《武汉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87号)和《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JGJ/T328-2014)。
2、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站点的全面监督管理,强化对预拌混凝土(砂浆)质量行为和绿色生产的标准化监管,进一步推进预拌混凝土生产站点绿色生产升级改造工作,各生产站点在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方面实现“三封三配一硬化”,即搅拌楼、料仓、皮带输送机全封闭,进出口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三级沉淀池、砂石分离机全配备,厂区路面全硬化(绿化区除外)。
3、进一步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站点技术负责人、实验室主任等技术质量人员履职问题、设施配备及使用、资料标准和质量行为方面的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六)推动绿色建材认定、推广新型墙材及绿色建材
1.做好全市新型墙体材料的认定受理工作,加强对认定产品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认定产品质量,各区全年对认证产品企业专项检查不少于1次。
2.引导企业申报绿色建材星级评价标识,鼓励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优先使用获得评价标识的绿色建材,绿色建筑、绿色生态城区、政府投资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应使用绿色建材。
(七)探索节能改造新模式,推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1.鼓励以合同能源管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推进民用建筑节能改造,畅通部门、事企信息渠道,及时统计既有建筑改造信息。
2. 加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设计、施工管理,推动节能改造在三旧改造、立面亮化工程中的实施,拓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实施路径。
(八)开展宣传培训工作
1.加大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宣传力度,利用互联网新闻媒体、简报等广泛宣传,及时发布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行业发展最新动态;组织大型宣传会、论坛和示范项目现场观摩会,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提高社会公众认知度。
2.完善装配式建筑施工关键岗位人员培训管理制度,加大装配式建筑施工关键岗位工人岗前培训、岗位技能培训力度,建设专业化的装配式技术工人队伍;组织装配式建筑施工、构件生产企业参加装配式建筑职业技能竞赛。
3.加强对国家、省、市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标准政策的学习,组织设计、图审、施工、监理、质监等相关人员开展专业技术培训。
4.组织开展好“节能宣传周”活动,进一步改进和创新话语方式,用亲近生活、通俗易懂的语言讲清楚建筑节能的举措和益处,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切实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未来,在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在行业人员的努力下,武汉定会一如既往,灿烂辉煌。
【转载声明】:本网站所转载的文章,其版权均归原作者所有,遵循原作者的版权声明,如果原文没有版权声明,我们将按照目前互联网开放的原则,在不通知作者的情况下转载文章。如果转载行为不符合作者的版权声明或者作者不同意转载,请来信告知:bjb@fiberglass365.com。如其他媒体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有关文章时,务必尊重原作者的著作权,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